余某是某公司职员,自2021年10 月起在该公司工作,曹某是该公司车间管理员。因余某家里距公司较远,曹某出于好意便将自己出租的房子免费提供给其居住。
2022年1月,余某在该房子洗澡时,因热水器煤气泄漏致使一氧化碳中毒,先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2天,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
法院审理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曹某作为该处房子的承租人,对于该房子的情况有着更为全方位了解的认识,房间内的热水器是用液化气作为燃料,但其并未向余某说明热水器的危险性。虽然该处房子系曹某免费提供给余某居住,但曹某作为好意施惠一方亦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给他们居住的房子拥有安全性。该处房子存在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的发生的重要原因,与余某此次煤气中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曹某应当对于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该处房子之中余某也已经居住了肯定的时间,对于热水器的可能存在的危险有了肯定的认识,在此次事故中,余某疏于防护也是导致该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其自己也需就其损失承担肯定责任。
考虑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好意施惠一方予以适合减轻。经审理,法院酌定曹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余某自行负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