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疫情已得到了基本上的控制,各类企业都想尽快开工复工以降低疫情给企业停产带来的损失,但因疫情防控所产生的用工法律问题也较平常更为复杂。由于疫情势必会致使企业职员流动的受限,加上各区域各行业复工的进度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上或许会面临法律风险。
1、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
企业应当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对于职工因疫情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的,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将劳务派遣职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依据具体情形,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是什么原因包含两个:
其一,该类职工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医学察看、被政府推行隔离手段或采取其他紧急手段。对于该类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其隔离治疗或医学察看期间的工作报酬。职工确诊患病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薪资。
其二,该类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手段,不可以返工到岗,对于该类职工企业可以协商一致安排休年休假或待岗。上述两类职工在不可以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察看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手段结束。
2、疫情期间复工可否加班?
国家对疫情期间加班并没禁止,但还是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薪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薪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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