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
网友咨询: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什么事项?
律师解答: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情:
申请人的基本状况,包含:公民的名字、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字、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字;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律师补充: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员工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察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因为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可以主动进行复议,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首要条件和基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状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