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合肥肥东县程某因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了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3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介绍:2016年十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肥东县店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圣泉中学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开车辆撞到前方行人王某1,导致轻辆受损、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程某和行人王某1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别,被害人王某1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6年1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王某1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每人民币32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肥东县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判决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2、湛江坡头区陈某因醉驾电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介绍:2018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驾一辆号牌为湛江348xx的超标二轮电动车从湛江霞山区往湛江坡头区行驶,途经湛江海湾大桥收费站路段时,被湛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陈某乙醇浓度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带到南油职工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验鉴别。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别中心鉴别,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13.1mg/100ml。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别中心鉴别,送检的牌号湛江348xx号二轮电动车是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
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电动车明明不是机动车辆为何酒驾电动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甚至只不过在违反交通规则状况导致别人遭到重伤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关于何为机动车辆的法律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职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与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汽车。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与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水平、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际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用户要技术性能须符合以下条件: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行车速度低于25千米/小时、整车水平(含电池)低于55千克、电动机低于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低于48伏。
这样来看,市面上的电动车常见超标,显然不符合“设计最高时速、空车水平、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现实二轮电动车种类:分为3类,有2类为机动车辆,分别是电动摩托车和轻便二轮摩托车,假如驾驶员醉驾被查获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