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受让股权时有义务知道企业的资产状况,了解公司财产去向,在原股东未出资范围内承继出资义务,一审法院在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实行,不可以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状况下,判决追加股权受叫人为被实行人,并对所涉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案例索引
《王宏超与信亭菊实行异议之诉案》
争议焦点
缺陷股权的受叫人可否被追加为被实行人?
裁判建议
北京高院觉得:本案来自于晋商长泓公司未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作生效仲裁裁决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对晋商长泓公司作为被实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强制实行手段,晋商长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
晋商长泓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2017年5月8日,晋商长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宏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王宏超在受让股权时有义务知道企业的资产状况,了解公司财产去向,在原股东未出资范围内承继出资义务,故王宏超不可以以其没有关专业背景,不拥有知道出资缺陷的能力为由拒绝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一审法院在晋商长泓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实行,不可以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状况下,判决追加王宏超为被实行人,并对晋商长泓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