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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互联网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常某一等侮辱案

www.zpg8.com 2024-12-05 刑事辩护

常某一等侮辱案

——互联网侮辱导致被害人自杀,社会干扰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因与安某某发生碰撞后向安某某作吐口水动作,被安某某老公乔某某将头按入水中并掌掴。常某一闻讯与安某某、乔某某发生争执,并进入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次日上午,常某1、周某(另案处置)到乔某某单位反映上述状况,需要对乔某某作出处置,并拍摄该单位公示栏中乔某某名字、职务、免冠照片等;下午,被告人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常某一堂妹)等人到安某某单位,需要立即处置安某某,并吵闹、言语攻击安某某,引发群众围观。常某一通过安某某单位公众号获得其名字、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此后,被告人常某1、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某(常某一表妹)将乔某某、安某某的有关个人信息与上述游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布带有情绪性、侮辱性的贴文和评论,并推送给多家互联网媒体。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在互联网上引发很多针对乔某某、安某某的诋毁、谩骂。其间,乔某某、安某某通过别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川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一等提起公诉。



四川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觉得:被告人常某1、常某2、孙某某借助涉案泳池冲突事件煽动互联网暴力,公然贬损被害每人格、损毁被害人名誉,导致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重压而自杀死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一同犯罪中所起用途、自首、悔罪表现与被害人乔某某过错状况,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诉。四川德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与线下暴力直接导致人身伤害不同,互联网暴力主要通过发布、传播信息,损害别人名誉、尊严等人格权益,实质是语言暴力。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加之互联网暴力信息“夺人眼球”,所涉信息极易在网络空间被大量放大,迅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互联网暴力所引发的群体性互联网负面言论,使得被害人面对大量信息的传播而无所适从、无从反抗,致使“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紧急后果。近年来,互联网暴力引发的悲剧接连发生,亟需依法予以严惩。

本案即是互联网暴力引发紧急后果的案件,行为人发布侮辱性言论,并通过互联网推送,引发很多针对被害人的互联网诋毁、谩骂,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紧急后果,社会干扰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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