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和乙设立一家公司,甲占股80%,乙占股20%。经营期间,甲用自己账户以公司名义预收客户成本100万,但未上交公司。后甲出售股权给丙,但隐瞒了此状况。丙接手后,因负担上述债务,控告甲职务侵占。问甲是不是构成犯罪?
浅谈
该公司具备独立的财产权,是拟制的法律主体,以该公司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的财产,互不隶属,如一旦发生混同,那样就等于股东的财产也要用于承担公司应负的法律责任,没股东想如此干。本案,甲既作为股东又作为经营者,在经营公司业务期间,没把业务预收款上交公司,而是打入个人账户,是背信行为,侵占了企业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行为。依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判断两点:一是甲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本案的被害人是哪个?甲收取预收款不入账,并隐瞒状况出售股权,应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有看法觉得,甲作为股东收取预收款,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本文觉得,如此的看法是不妥当的,股东入股后,要想从公司获得利益,应通过分红的渠道进行,而非直接拿取企业的财产。本案该公司为被害人,由于该公司具备独立财产权,理应遭到法律保护,保护该公司,就等于保护它的债权人。因为该公司具备归还预收款的义务,甲的职务侵占行为使得公司独立财产权遭到侵害,并间接侵害了新老股东的股权收益。综上,甲作为公司经营者,侵占本单位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