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程序中怎么样有效实行到被实行人名下财产一直是一个实务难题,假如可以合法有效实行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些到期债权,无疑可以增加实行的成功性。本文拟对实行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些到期债权实行要素进行梳理与总结。
01 实行到期债权的一般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被实行人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公告该别人向申请实行人履行。
该别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实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置。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别人予以不承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实行规定)第45条规定:“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履行公告)。履行公告需要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其对被实行人所负的债务,不能向被实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公告后的15日内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公告后的15日内向实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公告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实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察。”
第48条:“第三人提源于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实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是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实行。”
第49条:“第三人在履行公告指定的期限内没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实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实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实行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实务中一般由申请实行人向实行法院提出申请实行到期债权的申请,由实行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公告书,公告第三人直接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该公告书需要直接送达第三人,若该第三人对履行公告提出异议,法院不能实行第三人财产并对异议不进行审察,但若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则法院对第三人的异议不予支持。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公告书后需要在15日内向申请实行人履行或提出书面异议,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实行法院将裁定对其强制实行,不需要将第三人追加为被实行人。
02 能否实行被实行人对别人未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推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讲解有关规定的公告》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实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可以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由以上规定可知,对被实行人享有些未到期债权实行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发送冻结债权裁定,在到期之前不可以责令第三人履行。
03 到期债权的实行与被实行人其他财产在实行顺序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实行理念的建议》第三条规定:“被实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实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实行生活产生活影响较小且便捷实行的财产实行。在不影响实行效率和成效的首要条件下,被实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实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到期债权也是被实行人财产,除个别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被实行人财产的履行顺序外,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实行生活产生活影响较小且便捷实行的财产实行。在被实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实行的状况下,选择实行到期债权不需要以先实行被实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作为首要条件。
04 第三人对别人的到期债权能否实行
《实行规定》第52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实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实行的,不能就第三人对别人享有些到期债权强制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实行过程中,第三人向实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实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实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实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前所述,在实行被实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时,若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公告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实行法院是直接裁定强制实行第三人财产,而不是将第三人追加为被实行人。若第三人名下无财产可供实行,即便该第三人对别的人尚有到期债权,实行法院不能就第三人对别人享有些到期债权强制实行。
在实行程序中对于追加、变更被实行人实行严格法定主义,非经法律或司法讲解明确规定,不可擅自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实行人。此时若第三人自愿向实行法院书面承诺代被实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实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实行人后,可再对其享有到期债权的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公告。
05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公告书后提出异议
情景1、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公告书后在异议期提出异议。
《实行规定》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公告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实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察。”
若第三人在异议期内准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则法院不再对其强制实行,对所提异议也不进行审察。但对于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方法及内容法律有明确规定:
《实行规定》第46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公告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实行职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实行规定》第48条规定:“第三人提源于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实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是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实行。”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方法一般使用书面方法,特殊状况也可以使用口头方法,此时需要实行法官通过笔录方法进行记录;第三人所提异议的内容若仅仅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实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是实行规定所指的异议。
情景2、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公告书后没在异议期提出异议,法院对其强制实行后,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实行中第三人超越法按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怎么样处置的请示的回话》第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公告书后,未在法按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强制实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参考案例:腾冲县永元房产开发经营公司、大理聚天科技公司追偿权纠纷实行审察类实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复83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公告指定的期限内没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实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实行’,但上述规定并不意味假如第三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云南高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到期债务是不是存在与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察。”
参考案例:丹寨县交通运输局、李立夫民间借贷纠纷实行审察类实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20号,“依据实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实行行为异议中的‘(四)觉得人民法院需要帮助实行的事情超出其帮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觉得其他合法权益遭到人民法院违法实行行为侵害的’之规定……可依法对该实行行为向实行法院观山湖区法院提出异议进行救济。”
由以上法律规定及参考案例剖析可知,当第三人在异议期内没准时提出异议,此时即便进入实行阶段,第三人也并未丧失异议权,依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实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4、五款的规定向实行法院就实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质审察,不过应该注意的是,此时的异议并不可以产生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立刻阻却实行的成效。
06 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申请实行人怎么样救济
当第三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产生阻却实行的成效,此时为维护自己权益,申请实行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进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当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公告书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再向实行法院申请实行。